租屋法律問題請教(已爬文)
租屋法律問題(已爬文)
情況概要:
我是studio 承租人, 但是法國男友一起住, 擔保人是男友母親
押金2個月, 每個月都以支票支付房租(有時我開支票有時男友開). 但是自從3月份至今, 房東就一直沒寄quittance de loyer的收據給我.8月底我即將返台, 但房子須在9月5日退租並且做Etats des lieux, 在3個月前寫給房東的preavis裡有註明由我男朋友代替我做Etats des lieux並且取回2個月的押金
問題一: 聯絡好幾次房東, 要嘛聯絡不到人, 要嘛說會寄給我繳房租的收據, 到現在都沒收到, 想請問如果沒有收據, 之後房東有可能宣稱我沒繳房租然後不退押金嗎
問題二: 剛搬進來, 做完Etats des lieux, 房東說我們可以換地毯(但有預算), 但後來與他商量結果, 我們選擇換木製地板, 因為我男朋友會安裝, 所以可以在預算內安裝我們所喜歡的地板, 房東也已將地板材料的收據拿回以申報所得稅減免.
我想請問在做Etats des lieux時, 因為地板的部分並沒有註明是木製地板, 所以我怕房東故意用這個名目扣我押金
想請熟悉相關領域的同學解惑
先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