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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rus2008-11-9 10:11 AM
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

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
[url=http://tw.myblog.yahoo.com/jw!fDR4D3yQHxiNzshxk7S7UFzNDZ4-/article?mid=48&next=31&l=f&fid=11]http://tw.myblog.yahoo.com/jw!fDR4D3yQHxiNzshxk7S7UFzNDZ4-/article?mid=48&next=31&l=f&fid=11[/url]

illuminati2008-11-9 11:01 AM
我比較好奇,外國人如何公投。因為據說,這次美國加州也在搞「總統大選綁公投」。好可惡啊... 人家馬區長都說了,世界上哪有個國家會把公投和總統大選綁在一起的!真是可惡的美國人.. 他們的集會遊行?算了吧!他們頂多只是跟民進黨的「暴民」一樣而以...

YVONNE2008-11-9 11:10 A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atrus[/i] at 2008-11-9 11:11 AM:
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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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馬您的中國同胞們這樣遊行[/b]

[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9/today-p6.htm[/url]


中國公安無法無天 深圳數千人圍攻警局  
七日下午前往警局,聲援李國超家屬的群眾越聚越多。(路透)

抗議家屬砸毀警局大門。(法新社)

機車騎士李國超的家屬七日午間在警局前抬屍抗議。(法新社)
丟石塊、燒警車 凌晨二時才平息

〔編譯魏國金/綜合北京八日報導〕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七日午間發生一名機車騎士因閃避交通警察的攔檢點而意外致死事故,該事件引發數千群眾包圍警局,丟石塊、燒毀警車,暴力騷動延續到八日凌晨二時才逐漸平息。

深圳市公安局聲明指出,暴亂肇始於三十一歲的無照機車騎士李國超,在寶安區一個警方攔檢點前加速逃逸,攔檢警員見狀隨手扔出無線電對講機,試圖攔阻李國超,結果李國超失速撞上路燈,送醫不治。丟出對講機的警員已遭拘留。

警丟對講機害死人 家屬抬屍抗議

聲明說,李國超的家屬約三十人七日午間二時三十分抬屍到警局抗議,然後「砸東西」、放鞭炮,抗議警方「無法無天」,到了下午五時,聚集在警局的聲援群眾超過四百人,另有兩千人圍觀,一些人扔石塊、縱火燒警車,至翌日凌晨二時,警方才驅離群眾。

目擊者則指出:「數千人試圖靠近警局,他們想推倒警車、人們用刀敲破窗子。」另一名賣襪子的黃姓小販說,暴動時,數千民眾封鎖了警局周邊的街道。

寶安地區居民告訴法新社說,在機車騎士行搶路人提包的風氣猖獗後,警方開始設立機車攔檢點。

民眾普遍認為 警察貪污像野蠻人

一名計程車司機表示,居民普遍認為,一些警察貪污,他說:「警察說他們是為人民服務,但實情是他們只為錢服務。」黃姓攤販也指出,過去警察惡待機車騎士,他說:「警察很像野蠻人。」

在中國,民眾襲警事件不時發生,今年六月間,貴州省西南部上萬群眾攻擊警察,他們指控警察包庇一名強暴一位少女的殺人嫌犯。上月上海法庭駁回被判死刑的失業男子楊佳的上訴。楊佳聲稱因不滿遭警方毆打侮辱,才會在七月一日闖入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手刃十名警察報復,並造成六死四傷。

lpbm2008-11-9 11:15 AM
感謝分享,可惜缺法國和台灣現行...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atrus[/i] at 2008-11-9 11:11:
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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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 分類:反貪倒扁法案2006/12/09 14:21本文發表於2006年9月23日的「民間版集遊保障法總體檢工作坊」,相關的報導刊登在隔日的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24/today-taipei9.htm)。這算是第一次在公開場合發表文章,感覺很緊張,不過內容卻都是二手資料,嚴格上來說只是資料的整理,,如果外文能力再強一點的話,或許可以更幫的上忙。
這幾個月來的參與,感受到的是法律的能與不能,也讓自己懷疑當時選擇念法律是否正確,不過可以肯定的是,選擇公法,讓我能得到更多的意義。有熱情的老師和學長姐,還有一直以來共同奮鬥的同學。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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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

周宇修

一、前言

我國的法律多半是繼受而來,因此在修法時,以比較法做為借鏡是經常可以看到的。本文基於此目的,便先以扼要之方式,介紹美、英、日、德等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也可藉此對照我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是否不合時宜而需要改進,作為修法時可參照之處。

二、美國的集會遊行法制

(一) 特色
美國為聯邦國家,採取複數法域、地方自治,除聯邦法律外,尚有五十個州的州法律。有關集會遊行之事項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其一為集會遊行中之犯罪處理,其二為集會遊行之行政事項處理。一般而為,前者由州的刑事法所規範,後者則由地方自治之法律所規範,而無一統一的集會遊行法。因此各州之規範差距甚大(註一)。

(二) 性質
集會自由在美國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部份,而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因此美國的示威遊行,最常爭論的是其是否在主張言論,法院常常需要解釋何種行為是表現、何種不是,同時也因為要區辨是否為表現自由,而發展出雙階理論(two-level theory)。此和我國法院經常探討此行為是否為集會有很大的不同(註二)。

(三) 管制方式
1.美國憲法所保障者,為和平的集會請願之權利,因此和平的集會遊行,法律原則上不予以限制,各地方的自治法規,主要則是規範集會遊行之平和進行及交通的流暢,但亦有些州法律為許可制。在2002年的Thomas v. Chicago Park District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芝加哥公園管理局的事前許可制度合憲,只要系爭法令的許可要件與言論內容或主題無關,就不是對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但仍不代表所有的事前許可皆合憲,還是要一一檢視許可的要件有無問題,例如禁制區的規定、許可被駁回的申訴時效等等。

2.集會遊行之行動,在美國通常對政府為之,並在公共場所進行,私人並沒有聽取示威之義務,在Frisby v. Schuly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便認為禁止對特定私人住所之遊行示威之規定並未違憲。

3.集會遊行時的犯罪分為兩類,一為阻塞交通罪,多半為罰金制裁;另一為暴力介入集會遊行之犯罪,例如暴動罪、騷亂罪及妨害治安罪,此處之犯罪類型多半繼受自英國。

4.警察局或被示威者,得以遊行對其或治安有立即而危險之危害為由,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群眾集會遊行。若有群眾違反,則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三、 英國的集會遊行法制(註三)

(一)定位
集會遊行在英國法律中,無論是普通、衡平或制定法,均不認為其是人民法律上的權利(註四),而與美國視為言論自由之一部分有所差異,因此英國對於集會遊行之態度多半以限制為主,並且以不妨害公共秩序作為管制的目的。但英國政府對於集會遊行多半採取放任態度,而甚少加以干涉。

(二)相關法規
英國規範集會遊行的法令相當多,以下是較為重要的法規:公共集會法、公共秩序法、暴亂集會法、街道犯罪法、公路法…等。
以上的法規,最為重要的是公共秩序法,該法授權警察局長設定遊行之限制條件,警察局長並得申請地方政府核准而禁止遊行。

(三)管制方式
1.公共秩序法規定,集會遊行需事先報備,該規定於1986年新增,在1986年前,多數的地方法規早已要求遊行應事先報備。至於需報備的遊行主要有三種:為支持或反對某人某團體之遊行示威、為公示某種社會運動之緣由而遊行、為紀念特殊事件而遊行;不需報備的遊行則有兩種:出殯、傳統習慣。
受理報備的機關為遊行開始地之警察機關,若需遊行,發起人需於遊行前六日報備。若未於六日前報備,或是實際遊行之日期、時間、路線與報備時不符,則處發起人400英鎊以下罰金。

2.警察局對遊行得設定限制條件,如限制遊行之要件、內容,且得於遊行前或遊行中為之,若違反限制,發起人處1000英鎊以下罰金、參與者處400英鎊以下罰金、煽動他人參與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3.警察局得在報請內政部長同意後,由警政局長下達命令禁止遊行。若違反禁止遊行之人,亦有刑事制裁。對於設定遊行之條件或禁止遊行之命令,不得聲明不符。

4.遊行中之強暴脅迫行為,依情節之輕重有下列五種犯罪:
(1)暴動罪。
(2)暴力妨害秩序罪。
(3)暴力恐嚇罪。
(4)脅迫罪。
(5)騷擾罪。
以上(3)∼(5)之罪,不由檢察官公訴,而由警察起訴或被害人自訴。

四、日本的集會遊行法制

(一)性質
日本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註五)明文承認集會自由為憲法上權利,但並無統一的集會遊行法,由各地方公共團體頒訂公安條例作為管制的方式,而多半採行許可制。至於負責核可的單位,則是獨立的公安委員會。許可制是否合憲,在昭和二十九年的新瀉縣公安條例判決中,提出了三個判斷基準(註六):(1)除申報制外,規定一般許可制而對集團行動為事前抑制者,乃違反憲法意旨並不被允許。(2)就特定場所或方法,在合理且明確的基準下,採取許可制並不違憲。(3)規定在可預見對公共安全有明顯且急迫之危險時,不許可或得禁止集團行動者,亦不違憲。

(二)管制方式
日本在二次戰後第一個有關集會自由的公安條例,是福井市於昭和二十三年所制定的「災害時關於公安維持的條例」,同年七月大阪市則制定了「關於行進、示威運動及公眾集會的條例」,使全日本掀起制定公安條例的浪潮。其中日本政府雖一度有意立全國性的集會遊行法,但功敗垂成。此外,該國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條則規定有關使用道路的權利,需經管轄該行為關係場所的警察分局長之認可(註七)。
對於集會遊行場所的限制,在昭和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中,認為若一律禁止而不檢討個別遊行的差異,有不當限制之虞而違憲。換言之,在日本法下,要限制某些場所不得遊行不是不可以,但應該考慮集會遊行團體本身的情形作為判斷,此亦為許可制下方會出現之爭議。

五、德國的集會遊行法制

(一)性質
德國基本法第八條明定集會自由為憲法上之權利,而遊行與示威則是集會時最常見且必要的表達方式,同時成為憲法所保障的原始基本權(註八)。對於集會遊行,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侵害之,同時若集會遊行產生暴力行為時,就不再被認為受到憲法保障,而可禁止之。

(二)法律規範
德國集會遊行法自1953年施行起即採行報備制,無須事前得到許可,但在例外情形下,仍可禁止人民集會。因此也有人稱德國許可制為異議制,也就是一旦發生得禁止事由時,便可禁止已報備之集會。至於禁止室外集會遊行之情形有三大類:(1)攜帶武器之禁止。(2)攜帶防衛性武器及蒙面之禁止。德國集會遊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概括禁止條款。對於集會自由的合法性,來自於基本法而非集會遊行法,因此一個未報備的集會並不絕對被禁止或解散(註九)。

六、結論

綜觀各先進國家的集會遊行法制,本文整理並比較如下:
首先,是否承認集會遊行為人民憲法上權利,將會關係到立法時的利害衝突考量,例如不承認集會遊行為人民憲法上權利的英國,便認為公共秩序絕對優先於集會遊行,但美日德則會有基本權衝突的問題。
其次,採行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國家比例各半,但事實上若許可制多半被核可,而報備制也仍有禁止事由時,實質上的差異並不大。但我國多數集會雖被許可,但事實上仍有不被許可之集會,且多半為弱勢團體之集會,此與集會自由本身為保護弱者之意旨仍有出入(註十),且未經許可之集會亦應受憲法第十四條的保障。釋字四四五號雖認為許可制合憲,但本文認為尚有斟酌之地,且是否違憲只是最低的標準,許可制合憲不代表只能用許可制,立法政策上還是可以採報備制、甚至是自願許可制。
最後則是對於集會遊行違反規範的處罰規定,多數國家皆有刑罰規定,此與本次草案欲將集會遊行除罪化背道而馳。但比較法僅為參考,不代表我國必然需模仿外國法制,而可走出自己的路(註十一)。

註一:翟宗泉,英美言論自由集會遊行之理論與實踐,行政院七十七年度各機關出國考察報告書,1989年5月,頁39。
註二:張嘉政,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之規範與保障,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年5月,頁42。
註三:以下參考翟宗泉,前註一,頁26以下。
註四:但1950年英國簽署歐洲人權公約後,因該公約第十條認為人民有和平集會結社之權利,之後的發展需觀察該國之裁判。
註五: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現之自由,應予保障。
註六:李震山,鑑定報告書--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合憲性之評釋,收錄於內政部編印,「集會遊行法有否牴觸憲法」等釋憲案相關資料輯要,1999年4月,頁404至頁405。
註七:張嘉政,前註二,頁77。
註八:陳慈陽,鑑定報告書--「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合憲性問題,收錄於前註六書,頁319。
註九:李震山,前註六,頁408。
註十:相似意見,可參閱廖元豪,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重省集會自由與集會遊行法,擷取自[url]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0629793/20060624091421/[/url]。(Visited on 2006.09.21)
註十一:我國法律學者支持除罪化者也越來越多,參見廖元豪,前註十。

URL:
[url]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ecture925/3/1273552558/20060924160810/[/url]

atrus2008-11-9 11:19 A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illuminati[/i] at 2008-11-9 12:01 PM:
我比較好奇,外國人如何公投。因為據說,這次美國加州也在搞「總統大選綁公投」。好可惡啊... 人家馬區長都說了,世界上哪有個國家會把公投和總統大選綁在一起的!真是可惡的美國人.. 他們的集會遊行?算了吧!他 ... [/quote]

美總統大選日 加州選民另有12項公投案
[url]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1025/998475.html[/url]

美國總統大選將在11月4日舉行,加州選民當天除了要選出下屆總統外,還有12項公投案要投票。其中較受注意的是「可再生資源案」,通過後將使加州成為乾淨能源、也就是太陽能和風力發電的國際先驅,還可大幅改善環境污染。在選票上名列第7項公投案的「可再生資源案」,內容規定2010年時不論公營或民營電力公司,所供應或出售的電力至少要有20%來自再生能源,等到2020年至2050年間,必須更進一步提高到45%至50%,否則將面臨罰款。贊成這項提案的選民,他們的立場是希望加州成為乾淨能源的國際先驅,減少燃油與燃煤等的火力發電廠,同時可以降低核能發電帶給人們的不安全感和威脅,更重要的是乾淨能源不會有廢氣和污染物,將大幅改善空氣品質和增進環境保護。不過,反對的一方認為,強制性的發展乾淨能源,毫無疑問的會帶來較昂貴的電價與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一旦有大財團介入或壟斷的情況下,還很可能會讓一些小型的再生能源公司無法在加州生存。根據加州憲法規定,公投案只要獲得投票選民的過半數支持就可以立即成為加州法律,必須付諸執行。

atrus2008-11-9 11:23 AM
"加州政府為了讓州民瞭解十二項公投的內容,還詳細製作了一份《官方選民資訊指南》,居然還有繁體中文的電子版(Pdf檔)的哦。內容非常詳盡,總共有144頁。詳盡分析每個題案通過的影響,以及贊成和反對的意義,以及各團體對提案贊成或反對的理由,以及各團體間的辯駁。也因為整份《官方選民資訊指南》相當的厚,前頭有「快速查閱指南」,讓忙碌的選民迅速掌握各提案的重點。"

全文 >> [url]http://skygene.blogspot.com/2008/11/california-propositions.html[/url]

atrus2008-11-9 11:25 AM
串連】聲援阿貴教授....第一趴,各國公投法整理

這是另外一個(我猜)沒有被注意到的靜坐。

串連】聲援阿貴教授....第一趴,各國公投法整理
[url]http://blog.roodo.com/joyphlin/archives/7447371.html[/url]

illuminati2008-11-9 11:28 AM
我建議你把這些都發到總統府辦公室,貼給馬區長看。因為是他說,沒有總統大選綁公投的。

哈..

atrus2008-11-9 11:39 AM
在這邊貼,讓大家形成共識比去石沈大海好。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illuminati[/i] at 2008-11-9 12:28 PM:
我建議你把這些都發到總統府辦公室,貼給馬區長看。因為是他說,沒有總統大選綁公投的。

哈.. [/quote]

atrus2008-11-9 11:53 AM
補充一下,美國加州那應該是大選和公投一起舉辦,不是綁吧。
而馬英九說沒有總統大選綁公投的意思應該是在於"綁",

因為:

1. 違反 "秘密投票"的自由: 把投票路線設計成很容易看出來誰不想投公投,這不是合理的。有去投票的應該都知道投票動線有多複雜的交叉和明顯的表態作用。

2. 計票方式: 不管你有沒有領公投票,只要你去選總統,他就把你算進參加公投的人數。我記得陳水扁有類似的言論說,就算公投案不成案,公投人數也是個指標。(這部份有錯請指正)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illuminati[/i] at 2008-11-9 12:28 PM:
我建議你把這些都發到總統府辦公室,貼給馬區長看。因為是他說,沒有總統大選綁公投的。

哈.. [/quote]

illuminati2008-11-9 11:53 AM
是喔.. 這個可有意思了.. 哈!

可以,你硬要這樣凹也可以。這是你的言論自由。我也不是台灣警察。

atrus2008-11-9 11:55 AM
我也不只是回應你,別太高興了。找了資料大家看,總比沒有東西亂嗆聲好。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illuminati[/i] at 2008-11-9 12:53 PM:
是喔.. 這個可有意思了.. 哈!

可以,你硬要這樣凹也可以。這是你的言論自由。我也不是台灣警察。 [/quote]

illuminati2008-11-9 12:30 PM
我要高興啥?高興你貼出了一個我已經知道的事情?還是高興你必須要去面對的事實?

哈 - (我打哈時,其實不是高興說.. 哈 - 如果高興,我可能會打連續三個哈)

另外,如果我沒記錯,當初好像民進黨政府規劃的是同一個桌子,一次領票。到底是誰在那邊說要分開,要規劃路線的,甚至說兩個桌子要分隔多遠的?好像是反對聲音最大的國民黨與他們的黨主席不是嗎?所以你在這邊說這種反對「誰有領,誰沒領」。哈.. 你要不要再寫一封信去給總統府信箱表達你的抗議和請他們澄清一下呢?

說到計票方式更可笑的!台灣是個把「不去投票」的人都可算做計票人數來決定這個公投是否成立。你上面查到了加州的公投了,要不要順便查一下他們是怎麼計算公投是否通過與否呢?

如果說,陳水扁把去投票給「總統選舉」的人也列為對公投有投票的,哪不正好是針對公投法裡面嚴重的缺失的一種補強?公投法本來就是鳥籠法,結果居然還可以在這邊針對他的投票計算法抗議的如此有理.. 嘿嘿

[[i] Last edited by illuminati on 2008-11-9 at 01:31 PM [/i]]

lilounobody2008-11-9 10:35 PM
即使在同一個桌子也沒有用
我的家人去投公投 問在場的選務人員哪裡投
根本沒有人想搭理或想協助的
有的根本就被誤導 結果公投沒有投成
要嘛國民黨樁腳早就開始用金錢戰術或耳語來干擾公投
奧步一堆

illuminati2008-11-10 01:17 AM
我聽到的是,有人去領公投票,他們還問「你真的要領嗎?」然後還有的地方是故意有人站在發放公投票的桌子前,擋住他人的視線,假裝這邊沒事情。

反正勒,說到底,就跟這個集會遊行法一樣。國民黨要不是完全反對,就是只會裝模作樣。馬英九在紅衫軍時,就說集會遊行法是惡法,要修改,要讓變成報備制。但是現在他當總統了,現在他的黨在國會有 3/4 席次,現在有人出來抗議集會遊行法是惡法了。結果他們準備怎麼做?除了申請還要繳保證金?哈!

這種政黨,這種領導人,居然還有人要繼續相信他們?阿扁不值得相信,那馬區長就該被相信?

[[i] Last edited by illuminati on 2008-11-10 at 02:27 A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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