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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2009-9-11 01:27 PM
阿扁被判無期徒刑

剛剛聽bbc新聞 報導阿扁被判無期徒刑 真是讓人一驚

想聽聽大家的看法

例如我最關心的問題是
這個判決公正嗎?如何看待此判決的公正性與否?(例如從國內國際上類似的案件與判決作比較 以及從司法政治的角度思考等)

有沒有上訴或翻案的可能性呢?

(o)

2009-9-11 02:09 PM
哇靠 比我想的重咧  雖然我是認為知法犯法確實該罪加一等 但無期徒刑確實是...

原本我大概預測個20-30年了不起了...


不過真的這樣判下去有殺雞儆猴的作用...

既然有了前例,以後誰要是貪污,就照這樣判給他看誰敢貪汙

sheep8172009-9-11 02:21 PM
既然有了前例,以後誰要是貪污,就照這樣判給他看誰敢貪汙

希望如此,但別謀財貪污已經走了。謀財貪污一直都在,謀最多貪最大的一直都在打人喊救人。

Pompom2009-9-11 02:38 PM
還有褫奪公權終身 他太太也是被判無期徒刑
聽說這案子還可以上訴

以我這個司法白痴的角度看來 我本來猜想大概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10之類的 完全沒想到這麼嚴重耶...真是霹靂...

那個法國的席哈克跟 Alain Jupé 案 不知道可不可以比擬...(ps 我承認 這是一個司法白痴的問題 XD)

[[i] Last edited by Pompom on 2009-9-11 at 03:42 PM [/i]]

envykk242009-9-11 02:49 PM
全家都應該被關.....

ancorena2009-9-11 03:05 PM
完全只是聽說,請法律專業人士有空解惑

法律上確實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之前有個檢察官就因為這樣被判了。

[url]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118612.shtml[/url]

另外,這種判決必須由法官移送高院,目前已經移送。
這裡有個比例原則的問題,但是在制度上,這個原則的拿捏由審案法官心証決定。

還有觀點是從檢察官提出與判決書內含的積極證據來看公正性,這個我就外行到天邊去了。

Spark2009-9-11 03:37 PM
救援投手出場了XD

言歸正傳
小的不是念法律的, 不太敢亂發言, 有錯請指正, 小的虛心接受
不過目前判決只是台北"地方"法院, 所以應該還會繼續打官司下去吧

先不管判決如何(因為未來還有太多變數)

此後扁方應該會想繼續上訴, 而馬方應該也會樂見此案繼續發展
不然阿扁的利用價值到此告一段落, 太可惜了
要用也要用到2012大選, 才能確保馬英九的連任之路
可預期的是, 台灣又將颳起扁案旋風
收視率大破台灣霹靂火的全民連續劇再度復活:D

========
致於判決內容, 小的想先多看點資料, 再來討論(o)

siraya2009-9-11 03:46 P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Spark[/i] at 2009-9-11 04:37 PM:
救援投手出場了XD

言歸正傳
小的不是念法律的, 不太敢亂發言, 有錯請指正, 小的虛心接受
不過目前判決只是台北"地方"法院, 所以應該還會繼續打官司下去吧

先不管判決如何(因為未來還有太多變數 ... [/quote]
霹靂火∼好久以前的連續劇了∼雖然都亂演但還是會看呢,一個月沒看還是可以接戲,哈哈

igpumos2009-9-11 08:19 PM
回覆 #2 犽 的帖子

哪有什麼殺雞儆猴的作用啊?
只有顏色對了  就什麼都對
這種追殺前朝人的做法   只是樹立更壞的政治典範
不要跟我說  這是一般司法案件   沒有一點政治成分
也不要說這個判決是公允

wilma2009-9-11 08:45 PM
我也想再多查一點資料多了解一點再來討論
雖然大概可以猜的出來法官不會合理量刑的
但是沒看到真正的判決書實在很難去猜測法官會用什麼樣的法條和觀點來審判

先附上新聞稿,裡面有判決主文和法官認定的事實
[url]http://docs.google.com/View?id=dhbms24r_46g3ctj8gs[/url]


第一個心得是法官大概覺得他額頭上有月亮...

tfanalysis2009-9-12 04:01 AM
關於法律,小弟也是大外行
雖然沒有看到更多資料之前不敢做什麼評論

但看了樓上的新聞稿後有個疑問
原本我也猜各案分判有期徒刑頂多在10~20年間
但從新聞稿看來,
扁珍兩人的無期徒刑居然是在「國務機要費案」?

國務機要費的定位、使用不是還有爭議嗎?
雖說它和馬this man的特別費未必完全相同
但一個無罪一個無期,承審法官的見解真是令人好奇

zoe_huang_52009-9-12 05:47 AM
對 扁和珍的洗錢案全是無罪 惟一被定罪的是 國務機要費 這又被分成四項來定罪 才會被判到無期還加36年
而且法官從重定罪的理由全不是因為犯罪事實 而是根據道德:因為扁是總統 為人師為人君 一人足以害天下 所以從重
馬永成 只是去刻印章 但因為他是台大政治系 不思以己才報效國家 所以關二十年 罰金幾千萬(注意 他沒貪錢哦)
以國務機要費 比馬特別費 現在只有余文因偽造文書及貪污被處一年(而且關半年就出來 回到台北市政府上班了)
扁案之法官蔡守訓全以道德 而非根據實際罪刑 處以極重量型 而馬案只有余文被輕判
同性質 同法官 卻做出如此天差地遠的判決 再加上中間的一審換法官 違法延期羈押等等違返程序正義的事 怎能說不是政治迫害
依扁唯一被定罪的國務機要費 八年加起來最多一億多 對國家的損害會比馬在柵湖七百多億的黑箱大嗎
雖然元首貪錢 令人可恨 但法官何能以道德論罪 且司法不公之事歷歷 這樣的審判 又如何令人心服

[[i] Last edited by zoe_huang_5 on 2009-9-12 at 09:29 PM [/i]]

Pompom2009-9-12 06:18 AM
我覺得如果扁案若是被判如此 那至少在政治責任上 馬政府需要給人民一個交待 告訴我們他們掃貪污的計畫表 並拿出具體的成果 否則這個案子看起來真的很像政治迫害 畢竟在台灣與國際上沒有人相信國民黨官員是沒貪過的 而且多數人都能想像國民黨貪污的程度絕對有過之而無不及 馬政府至少應該拿出個國民黨掃貪示範吧?

[[i] Last edited by Pompom on 2009-9-12 at 07:21 AM [/i]]

Pompom2009-9-12 06:24 A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zoe_huang_5[/i] at 2009-9-12 06:47 AM:
對 扁和珍的洗錢案全是無罪 惟一被定罪的是 國務機要費 這又被分成四項來定罪 才會被判到無期還加36年
而且法官從重定罪的理由全不是因為犯罪事實 而是根據道德:因為扁是總統 為人師為人君 一人足以害天下 所以從 ... [/quote]

如果是根據道德標準 那真的很自由心證...不過司法真的可以道德標準判案嗎?以這種判案標準如何說服人?嗯....我真的需要再去查證一下...待續...

zoe_huang_52009-9-12 07:12 AM
扁從重量型之理由

【本院量刑審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部分
      爰審酌被告陳水扁曾任律師、立法委員,受外界譽為正義
      象徵、形象良好,有幸獲取人民信賴,榮登元首之位,擔
      任我國第10、11任總統,現仍享有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之各
      項尊崇,本應將「作之君、作之師」銘刻於心,秉持總統
      高度,為民表率,殫心竭慮,以福國淑世為己任,然而卻
      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致未能秉
      持廉潔自守、忠誠國家之初衷,將總統有權動支,須用於
      國家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
      禮品致贈等之國務機要費,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
      方式詐領,致立意良善之國務機要費,至此竟淪為總統之
      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陳水扁身為一國元首,當知「一家仁
      ,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
      、「風行草偃、上行下效」不變之理,卻公開高舉改革大
      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上從假借國家經濟
      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
      私囊;被告陳水扁此舉,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違
      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難為表率。 親信權貴有樣學樣,官箴日漸敗壞,主管機關配合浪費公
      款僅為解決私人財務,財政部長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
      位,內政部長配合提供標案資料,可見一斑。嗣又知法犯
      法,以空前繁複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國外。又被告吳淑珍
      身為被告陳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體上之殘疾,固甚可
      憫,然其曾任立法委員,當知國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
      血汗,卻於被告陳水扁獲選擔任總統後,以總統夫人之尊
      ,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
      利,公款私用,又與民間企業主往來,失所分際,將被告
      陳水扁之總統職位限縮於財團豪閥之服務,身為臺灣三大
      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賄賂維繫家業,其餘企業更不必書
      ,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於95年間國務機要
      費案爆發爭議後,不知以民意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窮
      盡總統之權力,以可操縱之國家行政及黨政之力,大肆進
      行全面性之滅證、偽證、串供。被告陳水扁明知已咎,卻
      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
      行,藉以逃避司法之偵查及訴訟進行,即便卸任之後,仍
      以過往豐厚人脈及殘存權力繼續為之,從不間斷,又被告
      陳水扁秉其權勢,視社會基柱之法律為無物,再肆意冠以
      政治干預,不願循正當訴訟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
      不論法律、證據,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產,言
      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
      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而已,身為法律人,卻視司法為玩物
      ,甚屬不該,其2 人行止均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
      咋舌(詳如前述)、犯罪之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
      ,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
      算,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
      前刑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褫奪公權終身。

(轉型正義難道不是應該的嗎  這居然也變成陳的原罪 蔡守訓邏輯詭異 不求犯罪事實 罪名自由心證 )

[[i] Last edited by zoe_huang_5 on 2009-9-12 at 08:21 AM [/i]]

zoe_huang_52009-9-12 07:13 AM
馬永成 林德訓 從重量刑之理由

(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
      爰審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均為被告陳水扁之重要幕僚,
      長久跟隨被告陳水扁競選、擔任公職,深獲被告陳水扁之
      信任,其2 人領用國家高薪俸錄,本應遵守法律、奉公守
      法,卻基於私誼,惑於官位、權勢,未有公務員忠國忠民
      之節操,甘淪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陳
      水扁、吳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及其2人
      之家人,將國務機要費挪為私用途,破壞國家體制,危害
      非輕,被告馬永成為臺灣大學政治系畢業,被告林德訓亦
      有臺灣大學政治研究所之高學歷,不知貢獻長才,反而以
      之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2 人拒絕外部審計、司法偵查,
      以掩飾本案犯罪遭揭發,惟尚無證據亦由國務機要費中獲
      取鉅額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犯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
      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wilma2009-9-12 07:20 A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Pompom[/i] at 2009-9-12 02:24 PM:


如果是根據道德標準 那真的很自由心證...不過司法真的可以道德標準判案嗎?以這種判案標準如何說服人?嗯....我真的需要再去查證一下...待續... [/quote]

這就是弔詭的地方

照理說現在是個法治社會法治國家,即使有道德問題存在但是這也不應該作為判案的標準。所以才會被詬病是不是法官真的以為活在宋朝

還是來多請教一些法律界的人士相關的東西好了

Pompom2009-9-12 07:23 AM
我也仔細研讀 扁珍法院量刑審酌之理由 也覺得整個判決完全是道德訓誡 看來看去 沒看到判刑的客觀標準 非常自由心證 很難去除政治迫害的疑慮...請問司法一般判刑狀況都是這樣嗎?還是台灣司法的問題?我在網路上找了半天 也沒找到專家對判決的詮釋解讀 ... @@

wilma2009-9-12 07:32 A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Pompom[/i] at 2009-9-12 03:23 PM:
我也仔細研讀 扁珍法院量刑審酌之理由 也覺得整個判決完全是道德訓誡 看來看去 沒看到判刑的客觀標準 非常自由心證 很難去除政治迫害的疑慮...請問司法一般判刑狀況都是這樣嗎?還是台灣司法的問題?我在網路上找 ... [/quote]

這就是我覺得更妙的地方
現在都是名嘴在那邊balabala
還有媒體在公審
明明D黨內就是很多法律人
但是他們現在發出的聲明稿就是跟廢紙沒兩樣
一點專業的分析見解都沒有

要麻就是這些法律人也都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閃超遠
要麻就是他們不想用腦袋去思考

D黨現在要切割不切割真的一整個就是亂七八糟
難怪K黨可以趁虛而入

nutela1232009-9-12 08:59 AM
最詭異的地方就是
假如有貪污證據 為甚麼要用道德敗壞的理由來定罪
要講政治迫害  當事人也要是清白的
真搞不清楚誰是黑貓誰是白貓阿

這洗錢貪污案的背後說不定有更大的秘密
例如說國民黨早已把阿扁的國外戶口私吞來填補黨庫的缺  所以不能把阿扁定罪洗錢案 因為錢就會納入國庫
還是說阿扁自己私下和法官交涉 反正出獄後也很難生存 不如在牢裡過一輩子 還可以安靜寫書賺錢 不僅讓國民黨背上政治迫害的罪名 自己還靠著納稅人的錢不愁吃住 扁嫂還有特別待遇
還是....

台灣新聞看久了 真的會得被害妄想症阿
甚麼時候世界才會變的更美好?
:poor::poor::poor:

wujj2009-9-12 11:00 AM
如果我先假定法官(蔡守訓)是公正的, 來看看他之前對馬的特別費跟現在的扁案,
之前馬有捐出一千萬, 所以對法官來說就變成沒有貪污, 判無罪
而扁案到現在錢都沒有匯回來, 所以認定是貪污, 判無期徒刑
對這位法官來說, 有認錯是非常重要的(從判決來看),
辜仲諒認錯, 回來台灣, 所以賄賂無罪,
陳敏薰不認罪, 法官認定賄賂有罪,  判1年6個月,
其他認罪者, 包括陳鎮慧無罪,
另外馬永成也是不認罪, 重判20年。

以上是我的心得, 看起來對蔡守訓來說, 重要的是有沒有認錯 :hiku:
話說馬當時怎麼知道捐出一千萬可以換得無罪呢?
我個人覺得這個法官跟國民黨有關係啦!

[[i] Last edited by wujj on 2009-9-12 at 12:14 PM [/i]]

2009-9-12 04:32 P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igpumos[/i] at 2009-9-11 09:19 PM:
哪有什麼殺雞儆猴的作用啊?
只有顏色對了  就什麼都對
這種追殺前朝人的做法   只是樹立更壞的政治典範
不要跟我說  這是一般司法案件   沒有一點政治成分
也不要說這個判決是公允 [/quote]

這既然犯罪是事實 殺前朝那有什麼不對?

要是下次綠營又當選有前例可循那藍營的能殺幾個就殺幾個

貪污就是不對 不是嗎?

2009-9-12 04:38 PM
客觀說來 雖然我討厭陳水扁也覺得判重了,然而....我想我要是猜的沒錯的話...

搞不好高等之後會被減到20年以下

ancorena2009-9-12 08:57 PM
呃,它不是說「量刑審酌之理由」嗎?應該不是判定有罪無罪的證據,而是法官決定刑度的理由吧。證據應該在判決書(新聞稿)第二大段「本院認定之事實如下」以下。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Pompom[/i] at 2009-9-12 08:23:
我也仔細研讀 扁珍法院量刑審酌之理由 也覺得整個判決完全是道德訓誡 看來看去 沒看到判刑的客觀標準 非常自由心證 很難去除政治迫害的疑慮...請問司法一般判刑狀況都是這樣嗎?還是台灣司法的問題?我在網路上找 ... [/quote]

下載連結:

[url]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16863[/url]

hellotaiwan2009-9-12 10:12 PM
以反貪腐起家,贏得國民信任,高居總統大位,卻以權謀私。對這樣的人,寧可重判也不能輕判。寧可委屈一個阿扁,也不能為了一個人而降低了臺灣的道德標準。

阿扁不判無期,今后臺灣就不可能再有因為貪腐而被判無期的可能了。

無論是哪個黨,只要是貪腐,都是在侵犯臺灣人民的利益。愛臺灣的口號就是虛偽的。


全臺灣人民應該一致聲討所有貪腐者,不管是哪個黨。

貴為國家總統,不管是阿扁還是馬英九,應該用更高的準則來監督。

已經是二十一世紀了,臺灣已經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貪腐者在臺灣,應該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不管是哪個黨。一個貪腐者,沒有資格得到臺灣人的同情。

juriste2009-9-13 02:40 AM
請先看完判決書再下結論

我相信很多人大概看不大懂判決書,所以才會在評論上顯得失焦,在此向大家解釋一下:

一份判決書的內容,從上到下來看,大概分為幾個部分,首先是[b]人別欄[/b],就是被告的個人資料一類的東西。人別欄牽涉到法官判決的對象,跟實際犯罪者是不是同一個人,所以有重要性。

其次是[b]判決主文[/b],這個部分最重要,因為牽涉到宣告被告應該判幾年的刑度,以及上訴範圍的問題。以本案為例,陳水扁涉及的八個案件(罪名分別為[b]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b],後兩項或因為判決無罪,或因為不受理而未宣告執行刑),其中四項案件罪名與國務機要費有關,另外兩案有罪的,一個是[b]龍潭購地案[/b](有罪,被判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等),一個是[b]陳敏薰交付賄賂案[/b](有罪,被判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等),所以沒有什麼僅因為國務機要費案被定罪,其他無罪的問題,那是媒體亂講,大家看判決書就知道了。

然後是法院認定的事實,這個部分經過特偵組調查,法院透過刑事訴訟證據調查程序審理後,(通常會一項一項提示證據,辯護人和檢察官往往會因為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吵的不可開交)把法官認定「有」犯罪事實的部分寫出來。這部分的寫法主要是跟著犯罪的構成要件去寫的,所以判決書所呈現的事實,其實是已經精簡過的,跟犯罪行為有關的事實。

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在刑法上通常透過三個階段去檢驗,首先是[b]構成要件[/b],其次是[b]違法性[/b],最後是[b]有責性[/b]問題。當然刑事法學理論發展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目前實務的作法,一般都是這樣去論罪的。

刑事案件中要論罪,最重要是判斷被告「做了幾個犯罪行為」。整個論罪科刑都是以「犯罪行為」做為中心的。所以不要把某某案為什麼無罪,和被告是不是有做某個犯罪行為混為一談,前者是新聞媒體的分類方式,後者是法院的判斷標準,兩種分類方式根本不一樣。

法院認定的事實常常會被律師(辯護人)引用作為上訴的理由,因為事實的認定總是牽涉到很多不確定的層面。有時候法官挖事實挖的不夠深,這裡面可能有其他的犯罪行為,或是其他足以阻卻原來犯罪行為成立的事實沒有被發現,這時候律師(辯護人)就會說,上級審法官你看,下級審法官沒有調查完整就判案,這樣是不對的,然後在二審的時候,再把整個證據事實檢驗一遍,從中找尋翻案的機會。

回到本案來看,到底陳水扁有沒有進行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這其實是可以受公評的,大家也可以去調查到底有或沒有。例如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法院判決書中寫到法官認定這個案件裡有「馬永成竟自89年5 月20日起至94年2 月28日止,與陳水扁、陳鎮慧,及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受陳水扁指示有權代其動支國務機要費,顯然明知國務機要費須因公支用之吳淑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馬永成在總統府領款收據(內容係:姓名、項目、〈實領〉金額、具領人簽章、日期等,以下均簡稱「領據」)上簽名,或由陳鎮慧獲得其同意後,基於概括授權,按月以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名義,在領據上蓋章,復交總統府會計處。」等等的事實發生,那麼究竟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就像法院寫的那樣呢?甚至是不是真的存在過呢?這些都是可以被翻案討論的地方,但一般來說很難,因為雖然我們看到的是短短一個犯罪事實的敘述,其實這都是經過漫長的證據調查程序中得來的「結論」,所以除非案情真的有什麼爆炸性的發展,否則法院一旦認定「[b]有這件事情發生[/b]」,而且「[b]這件事情的發生就是一種犯罪行為[/b]」,那要翻案的情形就很有限了。

判決書最後的部分是法官[b]量刑審酌的理由[/b]。這部分是最被媒體或名嘴所批評,也是讓我感到最好笑與莫名其妙的地方。我覺得好笑是因為這些媒體和名嘴從頭到尾就是喜歡虎爛,不懂偏偏又要裝懂,散播一大堆錯誤的觀念,我感到莫名其妙的是居然他們的說法也被人家相信了(這就是有趣的台灣社會)。量刑審酌本來就是道德批判的問題,這個邏輯在於法官已經先判斷被告的犯罪成立了,那法官要宣告被告這種犯罪行為應該要判幾年或罰多少錢,本來就是要斟酌被告的犯後態度以及社經地位去做判斷的,要不然怎麼算是「量刑」呢?

量刑在刑法上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該怎麼量,有沒有什麼標準?這當然和法官的好惡有關,但無論如何,有犯罪就是有犯罪,至於要關多久,那本來就是一個難題(就像Les miserables一樣),可以肯定的是我們把量刑的工作交給電腦做,不見得會比交給一個人來做要來的更好。

所以,如果要批判本案判決的良莠,個人認為也應該就事論事,就判決本身品質去批評才是。把國務機要費案和特別費案拉進來比較,是一種比較籠統的說法,這裡面的關鍵還是在於被告(不管是阿扁或是馬騜)到底有沒有犯罪行為或事實存在,基本的比較或批評應該是,如果他們兩個都做了一樣(或是相類似)的事情,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出現(包括法官認定這樣的行為所成立的「罪名」是否相同)?法院在這裡是不是應該採取相同的標準等等。

[[i] Last edited by juriste on 2009-9-13 at 04:52 AM [/i]]

zoe_huang_52009-9-13 05:33 AM
嗯 樓上大大說得很好 受教了

只是扁案如此重判 實難令人心服  中間換法官等不符程序之事 也讓人覺得狹疵甚多

雖說與馬案比較 過於籠統 但在霧裡看花的人看起來 覺得還是有差別待遇 而且是差很多

不過如果真是名嘴與大眾誤解 法官真的不是因為黨派 而是有其細致但合於法理的原因 反而令人鬆口氣 因為只有司法公正 才是保障民主的途徑  只是在這部份就是令人爭議的地方了

不論如何 謝謝妳的解說

[[i] Last edited by zoe_huang_5 on 2009-9-13 at 06:41 AM [/i]]

Pompom2009-9-13 05:48 A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ancorena[/i] at 2009-9-12 09:57 PM:
呃,它不是說「量刑審酌之理由」嗎?應該不是判定有罪無罪的證據,而是法官決定刑度的理由吧。證據應該在判決書(新聞稿)第二大段「本院認定之事實如下」以下。

下載連結:

[url]http://jirs.judicial ... [/quote]
咦? 我一直以為我們是在討論為甚ㄇ阿扁被判無期徒刑而不是10年或20年說...不過還是謝謝你提醒 點醒主題 這對討論非常有幫助:)

Pompom2009-9-13 06:08 AM
謝謝juriste非常清楚的分析解讀 去除了我的疑問
不過 我還是覺得讀量型理由時 感覺法官所使用的那種總統應該為人表率之類的道德觀讓我很難接受 甚至有點哭笑不得 我不知道現在台灣或者世界的民主國家有多少人認真的認為總統是他的道德表率...總統 不過就是個職位而已嗎?基本上 就我個人而言 既然我從來沒想過總統就是高人一等 所以也就沒想過要以比較高的道德標準要求總統 也當然不會認為總統貪污就比普通公務員貪污還要不應該...總之不管是誰貪污 貪污就是一種脫軌行為

我想知道 在司法的背景下 這位法官意思是不是說 一樣的犯罪行為的前提下 量刑會因人的身份而異 因為道德標準會隨著人的身份而不同 總統跟普通公務員 將軍跟小兵 銀行總裁跟櫃台人員 老師跟學生 犯一樣的罪 但因為道德標準不同 所以不會有同樣的罪行?如果法官的道德觀與道德標準不被社會認同 那社會應該怎麼看待他的判決?

(o)

Pompom2009-9-13 06:14 A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hellotaiwan[/i] at 2009-9-12 11:12 PM:
以反貪腐起家,贏得國民信任,高居總統大位,卻以權謀私。對這樣的人,寧可重判也不能輕判。寧可委屈一個阿扁,也不能為了一個人而降低了臺灣的道德標準。

阿扁不判無期,今后臺灣就不可能再有因為貪腐而被判無 ... [/quote]

這位同學 我幫你加了3分打平 不是因為我同意你的意見...而是覺得你被扣分被扣得有點無理...

請問各位同協 有必要因為別人意見跟我們不同就去扣他分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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