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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cation2009-10-14 07:31 AM
法國語言學校認證與學生簽證新知

出處連結: 教育部電子報2009年10月1日(378期) [url]http://epaper.edu.tw/windows.aspx?windows_sn=4285[/url]

為了提供赴法進修語言之外國學生清楚詳盡的資訊,並提升法國國內法語教學的品質,自2006年起,法國外交部、高等教育部及文化部每年委託法國國際教學研究中心(C.I.E.P.)評審法語教學中心,評定優秀者獲頒「優質法語語言學校」(Qualité français langue étrangère) 證書。此構想係源自英國及西班牙行之有年的認證機制,期使法語教學在歐洲市場更具競爭力。全法國的法語學校,不分類型與層級,皆可依規定備妥文件申請參加「法語教學(FLE Français Langue Etrangère)認證」。

FLE認證證書之核准與頒發,由跨部會委員會為之。委員會由外交部、高等教育部及文化部三位部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組成,並由高等教育部之「高等教育實用計畫處(DGESIP)」處長擔任委員會主席。跨部會委員會下另設有諮詢輔導委員會,由外交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之代表,及十二位專業人士(特別是具有法語教學專長者)組成;由文化部之「法語暨法國境內語言總署(DGLFLF,負責統御督辦國家之語言政策)」署長擔任主席,旨在就各校之教學工具、教學方式與教學法等事項,向上述之跨部會委員會提出建議。

根據規定,FLE認證之證書效期最長四年。FLE認證作業包括下列五項要點,凡有任何一項未達標準者即不發予證書:(1) 學生之接待與陪同;(2) 學校之硬體環境與設備;(3) 教師素質;(4) 課程訓練與教學內容;(5) 學校行政與管理。若申請認證之學校未能成功取得證書,得於備齊資料後再次提出申請。

凡欲申請FLE認證之語言學校,必須出具以下資料:(1) 該校之設立符合法律規範,且行政、教學等事務皆恪遵相關國家法令;(2) 須證明該校過去連續三年(含以上),皆進行法語教學工作;(3) 如送審學校為全日制語言學校,則必須證明該校每年法語教學時數超過2400小時,且聘用有長期工作合約(CDI)員工;(4) 如送審學校非為全日制語言學校,則必須證明該校每年至少進行教學活動四個月,每月教學時數不得低於300小時,亦即每年總教學時數不得低於1200小時。該校至少必須聘用一名長期工作合約之全職或兼職人員。(5)送審學校須依規定向主管單位出示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法國政府自2006年起制定這項語言學校認證機制,一方面為提升法語教學品質,另亦著眼於加強保障外國學生權益。大致上來說,在法國就讀之外國學生在各方面已享有相當的優惠:在語言學校方面,各校(特別是私立語言學校)為吸引外國學生,得依各校之規劃,提供外國學生住宿、接送、簽證代辦等協助或優惠。法國政府方面,為積極鼓勵外國學生赴法國學習語言或其他專業,一般語言學校接待之外國學生,大致享有與法國學生相同之福利,如住房津貼、全民健康保險、獎助學金申請等。若外國學生註冊學校為法國大學附設之語言學校,則該生將享有與該校學生幾近相同之權利,如圖書館、視聽設備、校園環境等。

較值得注意的新規定則是,為鼓勵外國學生赴法進修,法國政府今年起已放寬並簡化長期學生居留簽證之申請程序。凡申請三個月以上之語言課程之外國學生,必須在母國申辦長期學生簽證。簽證效期視實際課程期限決定,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2009年6月1日起,凡居留期間不超過一年之學生,法國政府已不再要求其辦理居留證(titre de sejour);其所合法持有之長期學生簽證即視同為有效之居留證件(VLS-TS)。持長期學生簽證者,允許在簽證有效期內從事合法之打工活動,但一年內工數不得超過964小時。至於申請簽證時須遵守之語言學校最低就讀時數,原則上一周上課時數將不得低於十五或二十一小時。學生在法國若需更新居留簽證,警察局將檢核前次核發簽證效期內之成績單、出席與結業證明。至於短期學生簽證之規定則維持不變,欲赴法國進修三個月內之語言課程者,需於母國申請短期學生簽證,惟本簽證不得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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