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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ul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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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陸居民能否到臺灣工作?
你好,我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留學生。日期我收到一間臺灣企業的面試通知。我想知道,萬一我被該企業錄取了,鑒於我的身份和兩岸的關係,我能否前往臺灣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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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04:1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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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hiou
解悶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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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你是否直接問代表處
可以得到明確的答案
館處名稱 駐法國代表處 (駐法國台北代表處)
更新日期 2007/3/30 上午 11:39:00
國家名稱 法蘭西
館處名稱(英文) Bureau de Representation de Taipei en France
館址 78, rue de l'Universite,
75007 Paris,
France
電話 (002-33-1) 4439-8830
傳真 (002-33-1) 4439-8871
主管(中文) 呂慶龍
主管(英文) Michel Ching-long lu
職稱 代表
EMAIL taipiao.brtf@magic.fr
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五AM09:00-12:30,PM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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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09:3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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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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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想應該很麻煩吧 面試你的公司知道你是大陸國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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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11:2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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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
解悶疫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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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12:1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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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menides
解悶部長
偶是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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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國籍人士如果沒有第三國國籍,欲因雇用而前往台灣工作,即構成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個案。以下節錄去年七月頒佈實施最新版本之相關條文。
第十一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條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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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6 12:5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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